公告日期:2026-01-27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五条 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前,公司计划财务部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其相关的详细资料,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风险进行评估、分析,公司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被担保单位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被担保单位的基本资料;
(二)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及其权利归属等情况的说明;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债务有关的主要合同;
(六)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包括反担保的方式、反担保的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
(七)关于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六条 被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对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资信不良的;
(四)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者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与其他企业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七)存在较大风险的其他情形;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程序审批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组织实施和管理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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