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7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设立审计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 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参与对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七)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八)监督和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九)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十)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十一)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同时,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十二)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十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十四)有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十五)依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十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八)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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