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1-26 18:42:11 股吧网页版
顺钠股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27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委托理财相关金额,除特别指明为“单笔发生额”外,均指“委托理财余额”。

委托理财余额,是指在任一时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赎回的全部委托理财产品本金总额。该余额不包括:

(一)已到期并收回本金及收益的理财产品;

(二)委托理财所产生的浮动或已实现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部分(除非该部分明确计入本金并签订了新的合同)。

审议与披露所涉及的余额计算,应以可能达到的最高余额为准,即包含本次拟新增投资金额后的预计总额。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内部控制和风险监控管理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委托理财;

2. 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千分之五的委托理财。

(四)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五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第九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委托理财余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该余额计算不含已实现收益再投资的部分。

第十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与证券法律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主要管理部门,
其职责分工如下:

(一)计划财务部:

1.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2.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及公司总经理报告。

3.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二)证券法律部:

1.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管理,根据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判断并确认各类委托理财事项是否达到审议或披露标准。

2.负责组织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触发披露时点(包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