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4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日常工作机构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二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 :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八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九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将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