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4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及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三)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以上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确保信息披露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并应让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会议事项:
1、董事会决议公告;
2、独立董事有关声明、意见及报告(如有);
3、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补充通知;
4、延期或取消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6、股东会决议公告。
(二)应披露的交易:
公司发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的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项规定。已按照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累计计算的原则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项所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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