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13 19:34:41 股吧网页版
万泽股份:万泽股份独立董事制度(修订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4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依法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该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本制度第三章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5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5、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下同);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是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验、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意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格式指引公告上述内容,并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资料。

第八条 公司在发布召开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时,应当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书面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异议的,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均为三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没有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