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4
万泽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另有规定外,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万泽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申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五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公司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可以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以上拟离职人员进行审计并出
具审计报告,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万泽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依规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四章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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