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决议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公司
第十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 5 人,实际参加会议 5 人。本次会议决议事项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完成授予登记,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按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50%解除限售。截至目前,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期限为 2024 年
至 2025 年,第二个考核期为 2025 年。根据公司和激励对象的实际情况、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情况及激励对象 2025 年度绩效考核情况,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
形。
2、经核查,《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0 名激励对象满足《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对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按照《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5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2026 年 4 月 21 日
(以下无正文,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签字页)
李玉峰(独董) 任光明(独董)
王 赫(独董) 林伟光(董事长)
陈 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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