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05-04-30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四
届九次董事会关于部份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各位董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执行的《关
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
(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执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4年修
订)》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补充和修
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十一条:
修改前: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至少
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年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修改后: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至少
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年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2、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十三条:
修改前:第五十三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后:第五十三条 公司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东表决制度。下列事项须经公司
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
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帐面净值溢价达到
或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本公司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十五条:
修改前: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
登记公司股东。
修改后: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
大会的比例。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
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4、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十六条:
修改前: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㈠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㈢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㈣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㈤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㈥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修改后: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应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所列事项的,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
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㈠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
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㈢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㈣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㈤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㈥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5、原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合并为第七十七条,新增第七十八条:
修改后: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比例,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出席会议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对每项提案同
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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