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02
证券代码:000536 证券简称:华映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1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裁定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3、本次诉讼合计涉案金额:30.29 亿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发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最终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执行情况和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影响以公司后续财务核算结果为准。
一、 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省高院”)于 2019 年 1 月 4 日决定
立案受理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科技”或“公司”)就与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百慕大”)因其他合同纠纷事项提起的民事诉讼,后续华映科技追加大同公司及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映管”)为上述诉讼案被告。
本案经福建省高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华映百慕大应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映科技支付业绩补偿款 3,029,027,800 元;判处大同公司、中华映管就上述业绩补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司法鉴定费、财
产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华映百慕大、大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后续因未按时交纳上诉费,华映百慕大的上诉被最高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9-018 号、2019-034 号、2019-054 号、
2019-114 号、2019-130 号、2019-140 号、2020-010 号、2020-019 号、2020-047
号、2022-005 号、2023-036 号、2023-041 号、2023-063 号、2024-041 号、2025-010
号等公告)。
2025 年 12 月 12 日下午,公司收到最高院发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最高法民终 86 号》,判决结果:驳回大同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 15,186,939 元,由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司法鉴定费用2,650,7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15,186,939元,由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5-079号公告)。
2026 年 3 月 13 日,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裁定
书》(2026)闽 01 执 281 号之一,裁定如下:在被执行人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内拍卖、变卖其持有的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6-007 号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累计收到本次重大诉讼涉及的部分司法执行款人民币 6,202.06 万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6-012 号公告)。
二、 本次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院发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6)最高法民申 1724 号》,主要内容如下:
再审申请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
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4)最高法民终 86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同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同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 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约为人民币 1,303.63 万元,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8%。
四、 本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