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 可以连续聘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的,应在其离职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每届任期三年, 可以连续聘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资格参照本制度第五条。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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