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碳中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
公开发行碳中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绿发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绿发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曾用名为“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见证发行人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碳中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碳中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碳中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约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非现场召开方式,参会债券持有人对审议事项有异议的,以电子邮件或者邮寄、快递文件等书面方式回复受托管理人,相关文件由受托管理人告知、转交给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假设发行人及受托管理人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材料、其他证明文件)所述的全部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误导的情形;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上的签署人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并且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发行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备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一)召集程序
2026 年 4 月 30 日,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
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关于适用简化程序召开“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碳中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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