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公
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董事会是公司常设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承
担公司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保护股东、公司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充分发挥下设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专门委
员会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
进行决策。董事会拟决议事项属于专门委员会职能范围内的,应当先提交相应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由该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除董事会依法授权外,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不能代替董事会的表决意见。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公司下设董事会事务部,负责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的日常工作,为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提供支持。
第二章 会议召开及通知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会会
议包括董事会定期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负
责召集和主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
事会会议:
(一)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 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 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提议时;
(五) 总经理提议时。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时,由董事会秘书提前十
日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人员应包括董事、经营班子及其他列席人员等。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会议议题及议程;
(四) 参会人员;
(五) 会议议案材料;
(六)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需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相关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如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召集
董事会会议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召集董事会会议;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召集董事会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召集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会议或传真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或第十一条所指的会议
召集人主持。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提前两天通知董事会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亦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撤换该董事。
董事会会议必须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
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三章 会议提案规则
董事会会议的议题可由股东、董事、总经理
等提出,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十五天将议题或提案汇总成书面材料报会议召集人,由会议召集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列入本次会议,未列入本次会议的议题,不在本次会议上讨论,但会议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三个工作日内向相关提案人说明理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会议需讨论议题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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