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及《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披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
括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
“债券监管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自律组织,是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在债券发行及存续期
内,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以及债券监管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
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
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发生变更
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事务部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
责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财务报表、提供财务信息,配合董事会事务部在财务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文件草案编制工作。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债券监管机构或市场自律
组织认可的网站或媒体予以披露,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三条 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券存
续期间,公司需要依据本制度,履行公开对外披露信息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于发行前及时披露以下文
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如有);
(六)债券监管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日)与债券交易流通首日之孰早日披露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定向发行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
性、使用主体及使用金额。公司如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的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 5 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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