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
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
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低于三分
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
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
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
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
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
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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