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
关于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律师见证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东路 1 号友邦金融中心一座 16 层
电话:0757-81068869 传真:0757-81068869 邮编:528000
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2025】灯湖顾字第 1511-JZ01 号
致: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照明”、“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智慧
路 8 号佛照大厦 22 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以下前提:
(一)佛山照明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或书面证言,其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和证言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
(二)佛山照明向本所律师提供,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程序,获得合法授权;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以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相应的依据。
四、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五、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可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七、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审议通过《关
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及其他相关事项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股东大会通知》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会议拟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广东
省佛山市禅城区智慧路 8 号佛照大厦 22 楼)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万山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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