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
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或授权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
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六条 股东或授权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
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按照交易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的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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