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行为,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是股东会决议的执
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应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
职工代表董事 1 人;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会成员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指导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责权限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
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裁等行使。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可以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办公会行使职权。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应清晰,授权不能影响和削弱董事会权利的行使。董事会不得全权授予下属专业委员会行使其法定职权。超过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因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事项:
(一)交易事项:下列任一标准范围内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值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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