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16 20:29:22 股吧网页版
佛山照明: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7

股票简称:佛山照明(A 股) 粤照明 B(B 股)

股票代码:000541(A 股) 200541(B 股)

公告编号:2026-018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及变更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9 号〉的通知》(财会〔2025〕32 号)(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9 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变更公司相关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5 年 12 月 5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9 号》,
规定“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和“关于指定
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的
内容,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公司需对会
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9 号》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日期

公司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9 号》,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
内容包括:

1.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明确了购买方在合并财务报表及个别财务报表中对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终止确认及相关列报要求。

2.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处置此类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时,原合并日调整的资本公积不得转出至当期损益或留存收益。

3.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允许企业在满足特定条件时,选择在结算日前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负债,并明确
了条件及衔接处理。

4.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细化了评估合同现金流量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性的要求,对或有特征引起的变动及披露提出具体规定。

5.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要求按类别披露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变动,并分别披露终止确认和期末持有的相关变动额及累计利得或损失的转出情况。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及变更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及变更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9 号》……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