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内幕信息的管理及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和向监管部门报备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定期报告;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票、债券或可转换债券、分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
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监管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规定填写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七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流程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信息提供单位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审查、归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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