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 于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
之
法律意见书
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00 号置地栢悦中心 12 层 邮编:2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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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九月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能电力”“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安徽省皖能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持主体”)自2025年6月13日起3个月内,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关于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引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皖能电力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皖能电力的股份,与皖能电力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皖能电力就本次增持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的增持主体为皖能资本,系公司控股股东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能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根据《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皖能资本系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
根据皖能资本现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MA8N4QXL76 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皖能资本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安徽省皖能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MA8N4QXL76
公司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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