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4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 于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拟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控股
安徽省新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00 号置地栢悦中心 12 层 邮编:230000
12th Floor, Land·Baylor Centre, No. 200 Huaining Road, Government District, Hefei,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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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一月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拟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控股
安徽省新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集团”)、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能股份”)的委托,指派王飞律师、方俊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新能源资产专业化整合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就皖能股份拟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控股安徽省新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能公司”)(前述事项简称“本次增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具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本次增资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能源集团、皖能股份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能源集团、皖能股份就本次增资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增资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法律依据及相关文件资料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5、《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
6、《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7、《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8、《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9、《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0、《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11、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审阅的相关文件材料
1、皖能股份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2、新能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全套工商档案资料;
3、安徽省皖能能源交易有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4、《关于皖能股份公司增资控股新能公司的请示》
5、《增资协议》等。
一、本次增资主体
(一)本次增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根据新能公司现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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