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议事方式与程序,提高董事会议
事效率,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
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四条 董事长负责董事会的日常工作,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
秘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履行信息披露、证券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事机构,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
务和董事会印鉴的保管。
第七条 董事会和董事的职责范围以《公司法》、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董事会和董事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第八条 董事会和董事的权利义务以《公司法》、公司
章程和《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董事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七
十八条和《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第十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
集。董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临时会议在本规则第十二条情形发生时召开。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董事会应在 10 日内召开临
时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1/3 以上董事提议时;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第十三条 临时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采取书面、电话、传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提议人,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召开 10 日前提出议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的次日安排董事会秘书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并将议案的内容发送给全体董事。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拟讨论提名董事候选人事项的,
会议议案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提议人在会议通知发出
后,若拟提出新的议案或修改已提交议案,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召集人,并提交新的议案文件或修改已提交议案的文件。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的次日安排董事会秘书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并将新的议案文件或修改已提交议案的文件发送给全体董事。
第十九条 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董事
会会议不得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条 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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