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检查监督及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
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相关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提出改进建议,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
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 公司应配备与审计任务相匹配的内部审计人员,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依法合规审计,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自觉维护公司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六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
性,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保障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独立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各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阻挠、打击和报复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九条 公司应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并
列入公司年度费用预算中进行管理。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各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各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依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对公司重要经营活动及关键业务领域开展专项检查;
(七)配合审计委员会完成其监督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
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
工作,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审计部行使以下主要权限:
(一)有权通过列席会议、会签文件、日常沟通等方式,及时掌握公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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