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0
证券代码:000545 证券简称:金浦钛业 公告编号:2025-
062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7月9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鼓楼区水西门大街509号26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郭彦君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95 人,代表股份 232,837,81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9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20,7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6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94 人,代表股份 12,137,8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94 人,代表股份 12,137,81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94 人,代表股份 12,137,8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0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列席)了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表决方式为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0,665,8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72%;反对 1,48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90%;弃权 68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65,8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055%;反对 1,48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576%;弃权 68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69%。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0,660,1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47%;反对 1,48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89%;弃权 69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60,1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0586%;反对 1,48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551%;弃权 69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864%。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静、潘远彬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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