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证券代码:000545 证券简称:金浦钛业 公告编号:2026-026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钛业”或“公司”)于近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获悉公司实际控制人郭金东先生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1、(2025)苏 0114 执 2871 号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郭金东
性别 男性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3201131965****2010
执行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执行依据文号: (2024)苏 0114 民初 5947 号
立案时间: 2025 年 07 月 16 日
案号: (2025)苏 0114 执 2871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一、被告南京金浦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原告南京国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1,090 万元、支付 2023 年
8 月 31 日至 2024 年 8 月 13 日期间的借款利息 95.1025 万元,并支付自
2024 年 8 月 14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 1,090 万元为基数,按年
利率 9%标准计算);二、被告金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郭金东
对被告南京金浦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
告金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郭金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
南京金浦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许春兰对被告南京金浦
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南京国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
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92,906 元、保全
费 5,000 元、公告费 400 元,合计 98,306 元,由被告南京金浦东部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金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郭金东、被告许
春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
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发布时间: 2025 年 12 月 29 日
2、(2025)苏 0113 执 3695 号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郭金东
性别 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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