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5-19 20:04:20 股吧网页版
金圆股份:关于金圆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20


关于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上市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召开
本次股东会。贵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
项等相关公告、通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二)14:30 在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 659 号数源科技大厦 18 楼举行;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19 日 09:15~09:25,09:30~11:30 和
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19 日
0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389 人,代表股份 323,484,8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9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17,609,8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0.842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86 人,代表股份 5,875,0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7555%。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

同意 321,425,4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634%;反对
1,92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958%;弃权 13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15,6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9466%;反对
1,92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8049%;弃权 13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485%。
2、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321,425,4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634%;反对
1,92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958%;弃权 13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8%。

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