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8 03:32:27 股吧网页版
金圆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8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董事为经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以公司经济效益及工作目标
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职责,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水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参考同行业、同地区的薪酬水平,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相比有竞争力。

(二)责权利相结合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成绩、贡献大小及责权利相结合等因素确定各个岗位薪酬标准。

(三)绩效导向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个人及公司的业绩目标紧密挂钩,如公司利润增长率、市场份额增长率等关键绩效指标。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不仅有激励机制以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还有约束机制。

(五)增长原则:根据公司各项经营指标的增长比例每年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进行浮动,具体比例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六)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薪酬设计要考虑公司的长期发展,避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追求短期利益而损害公司长期利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行政人资部负责具体薪酬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
披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以公司年度经营管理业绩考核为基础,根据公司总体经营目标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实施定量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绩效考核。

第八条 薪酬方案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与公司发展不适应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修改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九条 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应根据其担任的其他职务领取相应的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薪酬,并根据其实际履职情况,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考核。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可以领取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按月发放,其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薪酬。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具体金额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独立董事津贴的实际情况等确定或调整,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薪酬。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实行年薪制,年薪水平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挂钩;

(二)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三)薪酬可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