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4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切实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章程》规定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独立董事除外。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相匹配的原则;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即薪酬与岗位价值、承担责任大小相匹配;
(三)体现与公司长远利益相匹配的原则,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一致;
(四)体现激励和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即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
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
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八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
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及津贴的标准及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的津贴及薪酬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者,按照所担任的管理职务领取薪酬;未担任管
理职务的董事,因履职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除此之外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二)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为 7.2 万元/
年(税前),按季度平均发放。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组成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以任期激励为主)、津贴、社会保险及福利和其他符合公司相关薪酬制度的薪酬,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的职责范围、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拟定年度的基本报酬,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评价标准、程序、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机制、年度目标绩效奖金,将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及相关重要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与健康、守法合规、绿色减排发展、社会责任等)相挂钩,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年考核结果,按年度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以任期激励为主,任期激励薪酬原则上在被考核人任期内年度薪酬总额 30%以内确定,在三年任期考核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结果予以结算兑付。具体公式如下:
任期激励薪酬=任期内年度薪酬总额×30%×任期考核系数
任期内年度薪酬总额为被考核人任期内各年年度基准薪酬的合计数,涉及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调整或空缺的,任期内年度薪酬总收入根据被考核人实际在岗月数确定。
任期考核系数根据任期考核得分确定,即任期考核系数=任期考核得分/100,取值区间为[0,1]。
如果有必要引入其他中长期激励,公司将另行编制《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方案》,按照审批通过的方案实施。
(四)社会保险以及公司福利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法定保险,公司可根据需要制定其他公司福利办法,津贴根据公司的制度按时发放。
(五)在公司市场开发、资本运作、管理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且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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