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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03 19:15:42 股吧网页版
湖南投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04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的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安排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
的项目,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财务部门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
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储,便于监督”
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存入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专项账
户,与开户金融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承诺的投向和进
度使用募集资金,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
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投
资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门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

第十一条 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及其关联人违规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
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遵循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并应保证该收购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和减
少收购后的持续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
流动资金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会批准后,可作为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或其他项目投资的后备资金。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变更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资金使
用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的承诺相比,出现下列变化的,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放弃或增加募集资金项目;

(二)募集资金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变化超过30%;

(三)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如因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等客观因素
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确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会批准。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使用,事前应当履行项目论证程序进行充分论证,再提交董事会集体决定。董事会讨论时要充分考虑募集资金变更对公司的影响,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董事会应向股东会作详细陈述并明确表示意见。如果变更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股东会表决时,相关股东要严格执行回避表决的规定。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要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说明书
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确因不可预见等客观因素影响,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的,必须公开披露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募集资金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和定期报告中向
投资者披露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等情况。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
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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