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0
证券代码: 000550 证券简称: 江铃汽车 公告编号: 2025—043
200550 江铃 B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实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至 4 月
11 日召开书面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 A 股股份的议案》。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2.00 元/股(含),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本次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
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回购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实施的情况
2025 年 4 月 16 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
购公司股份 325,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77%,最高成交价为 19.4 元/股,最
低成交价为 19 元/股,成交金额 6,248,797 元(不含交易费用)。
在回购股份实施期间,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回购进展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上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
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以及每月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收盘,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8,632,078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863,214,000 股)的1% ,最高成交价为 21.22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8.86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70,194,238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价格上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金额已达回购股份方案中回购总金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总金额上限,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既定回购股份方案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
二、回购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比例、使用资金总额及回购价格等相关内容均符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总额已超过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已按披露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
三、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核心人员积极性,共同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本次回购股份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至本公告披露前一日,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