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邓颖律师和刘阳骄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为本次股东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有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11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上述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2、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下午 2:30 在中国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中大道 2111 号江
铃汽车大厦 20 楼第一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邱天高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4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 和
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5 年 11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3 人,所持股份数为 632,161,2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334%。其中,A 股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1 人,所持股份数为 354,17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299%;B 股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2 人,所持股份数为 277,985,2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2.2035%。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1 月 18 日,其中 B 股股东
应在 2025 年 11 月 13 日(即 B 股股东能参会的最后交易日)或更早买入公司
股票方可参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63 人,所持股份数为12,289,5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37%。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1、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4,967,121股,反对3,162,916股,弃权92,30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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