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6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
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江铃汽车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四名独立董事且至少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公司的四名独立董事自然成为审计委员会
委员;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由董事长及副董事长联合提名、二分之一
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四分之一提名,并经董事会过四分之三同意选
举产生。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为会
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的确定和罢免须经过半
数委员同意,且须报董事会批准。委员会并配有一名专职秘书,该秘
书由公司财务总监担任。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事务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委员会秘书管理审计事务小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
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
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
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
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
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
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
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上市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
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等。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或两名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
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
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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