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0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6 年第一次修订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指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八)参与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筹划、制定、论证、审批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九)由于与前述自然人存在亲戚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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