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0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6 年第一次修订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公司应将上述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信息报送人应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承诺下列事项(详见附件)。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1、不得泄漏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2、不得在相关文件中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该信息本公司已正式披露。
3、如违反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追究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将所得的收益交还本公司;如涉嫌犯罪的,本公司有权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1 月 16 日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附件:
编号:
关于保密制度的友情提示
(单位/个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相关监管规则以及本公司相关规定,特友情提示如下:
我公司向您提供的 资料
属于公司内幕信息,即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对于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贵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具体如下:
1、不得泄漏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2、不得在相关文件中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该信息本公司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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