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28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6 年第一次修订稿)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
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的财产安全,根据《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或控股子
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孙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第二条适用范围内的公司为他人提供的
保证、抵押或质押,但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一章 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第四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第四条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回避表决。为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本办法对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
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超过 70%和 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八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孙公司不得对
外提供担保。子公司及孙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按担保事项和审批权限必须经担保方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操作程序:
(一)须由担保方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操作程序:
1、各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有关规定,先由子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形成决议,同时在董事会决议上明确注明:“此担保事项须经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批准后方有效。”
2、公司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此担保事项生效。
(二)须由担保方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操作程序:
1、各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有关规定,先由子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形成决议,同时在董事会决议上明确注明:“此担保事项须经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批准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有效。”
2、公司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该担保事项。
3、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公司派员参加,股东会审议后此担保事项生效。
第十条 孙公司对外担保的操作程序:
(一)须由担保方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操作程序:
1、各孙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有关规定,先由担保方董事会审议并形成决议,同时在董事会决议上明确注明:“此担保事项须经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批准后方有效”后,提交其控股母公司审批。
2、控股母公司根据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审批。
3、公司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此担保事项生效。
(二)须由担保方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操作程序:
1、各孙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有关规定,先由担保方董事会审议并形成决议,同时在董事会决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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