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8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6 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各级子公司,下同)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形成明确的内部管理决策程序并严格执行,同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
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以及分红的资金需要,并优先满足公司集团内部资金需求。不得因理财需要,恶意拖欠相关单位应付账款和违规占用对方资金。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八条 购买的理财产品需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型的理财产品,如能够保证本金安全的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约定预期收益率并有足够保障措施的产品。
第九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只能与银行等专业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十条 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
公司或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应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对外理财的总金额、资金来源、理财品种、对外理财方式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形成年度对外理财计划,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年度委托理财额度,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委托理财的执行程序
(一)公司或子公司对于年度对外理财计划额度内的每一笔交易,均需事前将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等书面材料提交至公司委托理财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在年度委托理财计划额度范围内的余额宝性质的低风险产品除外;
(二)评审小组原则上由公司财务总监、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子公司财务总监等人员组成(不低于 3 人),可根据需要邀请外部专家担任。评审小组根据评审结果及意见授权公司或子公司业务发起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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