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7
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
GANSU ENERGY CHEMICAL CO.,LTD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 3
第三章 登记管理 ...... 6
第四章 保密责任 ...... 8
第五章 责任追究 ...... 8
第六章 附则 ......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证信息披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及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条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以及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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