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 O 二五年十月
(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1
第三章 股东会的职权 ...... 2
第四章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 3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集 ...... 6
第六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8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登记 ...... 10
第八章 会议纪律 ...... 11
第九章 股东会召开 ...... 12
第一节 一般规定......12
第二节 会议主持人......12
第三节 会议提案的审议......12
第四节 会议表决......13
第五节 会议决议......17
第六节 股东发言......18
第七节 休会......18
第八节 股东会会议记录及签署......19
第十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 19
第十一章 附则 ...... 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会(以下简称“股东会”或“会议”)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和《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并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四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的,按照深交所有关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的规定确定股东身份。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就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公司可以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对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进行公证。
第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不定期地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独立董事人数不足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四)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五)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四)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三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其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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