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认定,《沙隆达重组报告书》中履约能力分析和履约风险及对策是上市公司作出的。但根据彼时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报告书显示,该部分内容是属于彼时《指引4号》第二,三条所规定的法定内容,指定由承诺人中国化工作出。上述矛盾争议点,请公司做合理解释?另外,监管部门是否正开展调查工作?
安道麦A:
您好!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为“中国化工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相关承诺切实可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要求”。
您好!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为“中国化工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相关承诺切实可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要求”。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5-11-26 0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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