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21 日经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细则......3
第三章 责任追究......5
第四章 附则......6
附件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本部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各单位”)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的参股公司可参照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具有相同的含义,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或者其中涉及的财务数据、统计数据、正在策划或者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有关监管规则的规定,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细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
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有关监管规则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媒体采访等方式)向外界或者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且应积极采取措施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八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提出的信息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在有关监管规则中没有依据的,或者因存在特殊情形且未经履行外部信息报送内部批准程序予以批准的,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九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向行政管理部门等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或者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授信、银行贷款、融资等事项时,因存在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替代的特殊情形而确有必要对外传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能涉及内幕信息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光盘、电子文件等形式)的,经办人员须在报送前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经各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规定审核及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者董事会审批后,方可对外传送。
第十条 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应当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人员范围,应根据实际扩散及流转情况,涵盖各单位经办人员、负责人、外部信息使用人等内幕信息流转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人员。具体登记方法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单位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财务报表和
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原则上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外报送信息时,应当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外部信息使用人及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者要求其出具书面的保密承诺,其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