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21 日经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信息披露......4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管理...... 7
第一节 工作职责......7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申请受理......10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调查评估...... 11
第四节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12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责任追究...... 14
第五章 附则...... 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控公司财务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公司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用自有资产或者信誉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商业票据担保、开具保函及银行开立信用证等。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为公司股东、股东的关联方及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若必须进行担保,应按照有关监管规则和企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于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按照企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及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对外担保业务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三章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经前述程序审核,确属必须提供担保的事项,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对外担保;
(五)最近 12 个月内对外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对外担保;
(七)有关监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形。
股东会审议本款第(五)项对外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
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本款第(六)项对外担保,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和 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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