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或媒体正式披露。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其他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会等方式。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包括但不限于内幕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所属单位、获取信息时间、获取资料名称等。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报公司证券部门备案。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将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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