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法律、法规、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以及可能影响债务工具投资决策或者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上或媒体上,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证券部门为公司信息披露部门,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交易商协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
重要信息,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不得先于指定媒体或平台,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六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财
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存续期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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