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 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职责权限及整体要求
第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
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五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新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得因未
能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期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会计师提供必 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允许会计师接触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所有信息,向会计 师提供审计所需的其他信息,允许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其 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保证定期报告的按期披露。
第七条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不得在董
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八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
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
执业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 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 应未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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