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00-04-04
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公告
由于本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三日达到涨幅限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8.4条的规定,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股票将在4月4日上午停牌半天。本公司特作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遵循证券市场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二、2000年3月29日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将(1999)海南法执字第18—22号《公告》送抵我司。《公告》称:“本院在洋浦晨晖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养殖场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作出(1999)海南法执字第18—20号民事裁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将被执行人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购买的位于海口市海滨大道“东方洋大厦”第八层楼房划归申请执行人用以抵偿所欠部分债务。但本院的裁定至今并未履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限被执行人南洋航运集团股份公司于2000年4月29日前自动搬出该楼房或与申请人达成书面协议。逾期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强制搬迁。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执行人承担。”
此案件系我司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海南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的经济纠纷,而该院于1999年8月判决我司承担民事责任,之前我司曾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院的判决提出申诉。
1999年度公司经营将发生严重亏损(已作预亏公告)。到目前为止,公司经营未有任何好转,并且公司已多次郑重声明。
现我司再次郑重公告,提醒广大投资者切勿听信社会传言,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00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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