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1999-09-11
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第三届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第三届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8月26日,在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13人,实到董事9人,委托1人,缺席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各项表决有效。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转让我司全资巴拿马单船四子公司的议案》,决定将我司在巴拿马注册的“成功国际航运有限公司”、“先锋航运有限公司”、“南洋奔腾船务有限公司”、“南洋鼓舞船务有限公司”及其所有的债权和全部资产以各自1美元的价格转让给“GOLDEN PACIFIC RIM INTERNATIONAL LIMITED”(金亚太国际有限公司)。“金亚太国际有限公司”是1997年5月21日在英国注册的,注册资金为US$50000,住所位于“THE CREPUE BUILDING,P.O.BOX116,ROAD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经营范围主要是金融业务、国际贸易、船舶经纪等,董事长:CHENGHUI。
1997年8月6日,我司“成功国际航运有限公司”和“先锋航运有限公司”分别与日本川铁商事株式会社的巴拿马公司“LONGEVITY SHIPPING CORPORATION”签订了在日本USUKI造船厂订造两艘8500T级全不锈钢化工品船的合同。单船价格为19.33亿日元,第一艘船我司自筹20%的资金3.87亿日元,向川铁商事株式会社融资80%的资金15.46亿日元;第二艘船我司自筹30%的资金5.80亿日元,拟向荷兰(ING)银行融资70%的资金13.53亿日元。交船日期:第一艘船1999年6月28日,第二艘船1999年8月25日。
1997年12月22日,我司“南洋奔腾船务有限公司”和“南洋鼓舞船务有限公司”分别与日本福冈船厂的全资巴拿马公司“FERNUSLINESSA”签订了在日本福冈船厂订造两艘11500T级全不锈钢化工品船的合同,单船价格为23.685亿日元,我司自筹20%的资金4.74亿日元,以我司境外新旧五艘化工品船等捆绑抵押为条件,向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和德国德意志银行融资80%的资金18.95亿日元。交船日期:第三艘船99年10月25日,第四艘船99年底至2000年1月初。
按上述合同约定,我司应自筹资金总额为19.15亿日元。截止1999年6月,我司总共支付了9.5375亿日元。由于第一、第二艘8500T级船我司逾期未付造船余款,在交船时日本川铁商事株式会社按违约规定,视我司“自动弃船”将船收走。至此我司前期支付的两艘8500T级化工品船款共计4.8325亿日元全部化为乌有。同时还要承担因违约而产生的一系列连带经济责任,如日方接船费用、拍卖该船损失等。
订造的第三艘和第四艘11500T级化工品船,因涉及五艘船的捆绑抵押贷款,为保住新船收回旧船,我公司委托新中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协助,于7月份分两期支付1.166亿日元第四期应付船款,力争与法国东方汇理银行重新谈判。为保住第三、四艘新船,除前期已付10%的船款之外,我司则应另自筹30%的资金14.211亿日元,而且必须按原约定在8月、9月、10月底前分期各支付1.74亿日元,才能获得该行60%的贷款。否则第三、四艘新船将再次被收走。
但是由于我司全资巴拿马单船子公司与卖船方签约时以日元作为结算货币。现日元汇率强劲上升未有回软趋势,到目前为止仅因汇率变动(以1美元兑换125日元升值到1美元兑换115日元计算)就使我司订造第三、四艘11500T级船需多支付约330万美元船款。
鉴于我司全资巴拿马单船子公司现已无法挽回与日本川铁商事株式会社签订的建造两艘8500T级化工品船所造成的损失,又无继续履行与日本福冈船厂“FERNUSLINES.A”所签订建造两艘11500T级化工品船合同的能力。为了避免我司因违约必须承担连带的一系列经济责任和因汇率变动所产生的更大经济损失,决定将该两公司予以转让。本转让现将使我司被迫损失约9.54亿日元(不包括换汇损失和其它费用)。
二、《关于转让“建中”、“新南洋NO.1”及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决定将“建中”轮及其在利比利亚注册的“建中航运有限公司”、“新南洋NO.1”及其在新加坡注册的“海南南洋船舶管理私人有限公司”以各1美元的价格转让给金亚太国际有限公司。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转让前上述船舶及其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由我司承担;转让后上述船舶及其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包括在境外两家银行抵押贷款715.93万美元的本息)均由金亚太国际有限公司承担。
1996年7月25日,我司用475万美元从“PACIFIC WYAS MARITINE LIMETED OF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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