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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20 18:58:02 股吧网页版
西部创业: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21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 于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66 号德宁国际中心 28/29 层 邮编:750004

28-29th Floor, Dening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66 Beijing Middle Road, Jinfeng District, Yinchuan City, Ningxia
电话/Tel:+86 951 6011966 传真/Fax:+86 951 6011012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6 年 5 月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GHFLYJS[2026]224 号
致: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本所
律师雍丽楠、黄兴龙出席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 15:00 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
京中路 168 号 C 座召开的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法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会议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了《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会议基本情况、召开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股东会登记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表决方式等予以了规定。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已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发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5 月 13 日,会议日期
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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