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66 号德宁国际中心 28、29 层
电话: (0951) 6011966 电子邮箱:grandallyc@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5] 592 号
致: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金晶、朱文煜
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 14:30 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68
号 C 座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审验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 10 月 30 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
召开会议基本情况、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了明确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召开通知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内容及通知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程序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1 月 11 日,
会议日期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
于 7 个工作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 14:30 在会议
通知的地点召开,会议由过半数董事推选的董事陈存兵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规定;本次会议网络投票在《会
议通知》中通知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的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838,016,1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623%。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0 人,代表股份 9,290,1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70%。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
东合计 145 人,代表股份共计 847,306,3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0994%。参与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2 人,代表股份 151,459,1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0.3855%。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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