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健全和规范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的组成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人。董事会设董
事长 1 人。
第三条 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融资计划;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自主会计政策、重要会计估计的变更事项;
(十)制定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合规内控和风险管控体系;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励事项;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安全健康环保及 ESG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的权限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
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董事会印章按照公司印章管理相关办法统一管理。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七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并可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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